法治助推非遗焕发新光彩

【专家学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近些年,中国传统纹样、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商业场景中被频频“借用”的现象,持续引发着公众的关注。

如何把文化宝库中的优秀传统文化元素发扬光大、为我所用,在当下被看见并焕发新的光彩,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议题。与之相伴的是人们日益坚定的保护和传承非遗的认同和自觉,只有真正让法治发挥应有作用,守护文化瑰宝才不会沦为一句空话。

文化育人的科学内涵、生成机理与体系建构

李建华在《江苏社会科学》2026年第2期撰文指出,文化育人的科学内涵是以一定的思想文化资源为依托,以社会所倡导的主流价值为引导,通过文化教育、文化熏陶等方式,实现人的精神成长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实践活动。文化育人的生成源于人的文化主体性,只有确立文化主体性,才能实现“人化”与“化人”的有机统一。文化育人的真正实现离不开其运行体系的建构

首先,形成分类保护、动态调整的确权理念,是法治助推非遗焕发新光彩的前提。非遗应包含“传统存量”与“创新增量”两部分。前者是指独特技艺、文化符号、仪式规程等凝聚民族记忆的传统文化精华,本质上是公众共有的文化财富,具有公共产权属性,理应置于国家监护之下,由文化管理机构行使许可与监督职责。同时,应建立意见征询与法定协商机制,确保非遗传统存量的历史承载者、集体传承人的建议和诉求通过制度化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还应建立利益分享机制,以合同约定或行业规范明确提成比例,保障承载者、传承人能在市场活动中获得一定收益。后者是指在传统存量基础上产生的增量部分,理应以知识产权进行适度激励、强化活态传承,让改编作品因其独创性获得著作权庇护,让一些特殊技艺依托专利形式存续,让凝聚一方水土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通过唯一标识获得优良声誉等,并在创新增量保护期失效后推动相关成果进入公共领域。同时,法律应当明确驳回与非遗中传统存量相同或近似并且可能引发公众认知混淆的注册申请。

其次,构建高效执法、创新诉讼的维权机制,是法治助推非遗焕发新光彩的关键。文化和旅游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机构。一方面,可进一步提升“文旅吹哨、部门联动”的协同执法效能。更新联合执法清单,明确文旅部门“吹哨”和市监、公安等机构“报到”的职责与时限,由文旅部门统一受理分派,相关执法机构联合检查、集中取证、结论互通,最终结论统一反馈归档。另一方面,可探索非遗诉讼创新机制。依托检察机关、行业协会、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专业力量,分担承载者、传承人群体举证责任,降低维权成本与诉讼风险;设置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返还非法收益等责任形式,并将返还收益纳入非遗保护专项基金,定向用于人才培养和文化空间保护;针对多部法律法规可能存在的适用冲突,制定专门司法解释,明确非遗项目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领域的适用范围和保护标准,消除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

最后,形成数据分类、合理共享的智治框架,是法治助推非遗焕发新光彩的支撑。非遗数字化采集、存储日渐普及,但数据产权模糊、共享规则缺失、隐私保护不足等问题不断显现,既可能导致非遗被技术平台无偿圈占,也可能因过度封锁而阻断公众合理接触的渠道。对此,可将原始性、基础性的非遗数据认定为公共数据资产,由国家授权的公共机构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开放共享,商业平台不得独占或设置排他性获取壁垒;将承载者、传承人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创新表达所形成的数字内容,依据专门权利给予适度保护。可建立非遗数字资源的商业化利用授权机制,明确使用申请、收益分配与来源社群惠益分享的具体规则,让商业化开发的成果能够反哺源头,防止数字资源被滥用或不当牟利。还应对AI生成的非遗内容设置强制标识义务,避免引起公众误认。

(作者:徐 畅 吴兴智,分别系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党的创新理论教学改革与阐释传播智能实验室研究员、浙江发展战略研究院〔软科学研究所〕教授)(徐 畅 吴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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