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网站8月7日披露了《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601108.SH)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经纪业务在内部制度建设、账户监测预警处理、权限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二是自营业务在部门及岗位职能独立、交易指令审核、询价活动监测、合规人员派驻、稽核工作等方面存在不足。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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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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