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遗址是实证我国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的核心文物资源,也是承载中华文明历史价值、彰显中华民族精神追求的重要载体。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河南省委副主委柳锋波在接受采访时坦言,多数大遗址占地广阔,与城乡生产生活及建设空间高度重叠,普遍面临遗址保护与社会民生、城乡发展难以协调的结构性矛盾。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机制,统筹推进大遗址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与区域高质量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河南省委会专职副主委柳锋波(受访者供图)
徐睿霞委员:“三北”工程管护需从“建”向“管”升级
内蒙古横跨“三北”,是全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最集中、危害最严重的区域之一,肩负着国家“三北”工程六期60%的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重任,既是我国防沙治沙的主战场,更是抵御沙尘暴的主防线。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睿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工程造林种草规模持续扩大,建后管护压力日益凸显,工程重心正逐步从“单纯建设”向“建管并重”转变。拓宽政策支持范围,将非沙化土地的人工造林种草、生态修复等成果纳入“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范畴,消除政策盲区;实施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制定投入标准,对3年仍难以成林的新造林地,适当延长管护期并增加资金投入,避免植被反弹,确保成活成林;优化资金结算方式,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三北”工程资金管理机制,结合不同工程类型和管护周期特点,制定更科学合理的资金结算标准与支付方式
柳锋波表示,尽管国家层面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文物保护补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始终缺乏针对性强、系统完善的制度设计。现实中,大遗址属地政府在征地拆迁、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投入了巨额成本,范围内的企业与居民也为配合保护工作做出了较大牺牲。随着考古及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属地政府承担的成本日益增加,而当地居民对提升生活质量、寻求发展机会的诉求也愈发强烈。
柳锋波指出,大遗址保护的补偿对象主要涵盖四类主体:所在地属地政府、参与开发运营的企业、遗址范围内的居民(村民)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不同主体在不同阶段为保护工作直接投入的成本和承担的损失各不相同,受偿需求也各有侧重。
在他看来,大遗址保护补偿的核心症结在于,用于大遗址保护的土地丧失了可在市场交易的金融属性,可直接兑现的经济效益微乎其微,而其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却难以量化,这就导致投入与收益之间存在巨大缺口。
针对上述症结,柳锋波建议,可参照国内外文化遗产补偿制度、典型案例以及生态补偿等行业经验,逐步建立以 “财政纵向补偿为主体、市场补偿和社会补偿为补充” 的多元化大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同时,应依据 “谁受益、谁补偿” 的基本原则,明确补偿范围涵盖两方面:一是属地政府投入的与大遗址核心价值密切相关的成本(如配合考古产生的拆迁费);二是因大遗址保护进行用地调整而失去的发展机会成本,以及属地居民、村民因保护工作承担的难以量化的投入或损失。参考生态补偿案例,现阶段直接补偿对象可定为大遗址所在属地政府,未来可逐步拓展至大遗址直接管理机构。(中国经济网记者杨秀峰)